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管理的部门及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该地区暖气费按年交。根据《邯郸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的原则。热用户应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向供热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邯郸暖气费一般是季度缴纳,也就是三个月缴纳一次,即按年缴纳,一般不支持一个月缴纳。
年邯郸供暖时间为11月15日。根据《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三条城市供热期自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始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止。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气温状况决定适当提前或推延。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低于18℃时,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明确责任。
邯郸市暖气费收费标准按照不同供暖类型和地区有所差异。居民住宅的收费标准较为简单,一般为每平方米每月固定价格;而办公和商业用房则需要按照房屋面积和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进行计算。在申请暖气费时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并按照供热公司的要求进行申请和缴费。
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燃气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四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城市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生产和生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5、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而公用事业企业,通常是特许经营的,具有行政权赋予的市场垄断地位,应该接受严格的监管。
6、指规划条件不同。对于项目的具体表现形式也不同,新址项目参考的是《选址意见》,项目自有土地参考的是《自有土地规划条件》,各个城市的名称可能略有不同,这是北京。请规划局出具规划意见,需要到规划局窗口或网站下载报关单,填写相关内容,这会告诉需要哪些材料。
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2010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对《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县(市)、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人民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及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3、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该绿化工程设计费或绿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5%-10%的罚款。
4、第一条 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邯郸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城区。
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删除《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删除第二十条中“并到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登记”。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交易市场”。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 转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② 转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转让。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