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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区队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煤矿区队生产任务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28

某煤矿原煤生产计量管理规定

1、三井采区原煤产量计量规定 (一)各采区日常原煤产量的计量采取采煤工区报产的方法。即由各采煤工区根据当日(或当班)生产情况,以书面的方式,向矿井调度室报告当日采煤推进情况。

2、能源管理贯穿公司各个层面和生产全过程,是一项高度综合的管理工程,需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2 实行公司、部门、车间、班组四级管理体制,公司设能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各部门、车间设能源管理责任人,形成全公司能源管理网络。

3、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经营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煤炭经营活动。

4、法律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需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省属以下企业的经济损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相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属及以上企业的经济损失由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审核,再上报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经济损失需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一)探水或者接近积水区域采掘前;(二)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三)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且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开采前。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图纸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绘制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七)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八)有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开采技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号令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如下:1.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本条中所称煤矿包括建设煤矿和生产煤矿。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本规定所称乡镇煤矿,是指在乡(镇)、村开办的集体煤矿企业、私营煤矿企业以及除国有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

煤矿井下各岗位的操作规程

水准管的检校 (2)十字丝的检校 (3)视准轴的检校 (4)横轴的检校 (5)竖盘指标差的检校 (6)光学对点器的检校 (7)镜上中心的检校 劳动组织和仪器配备 井下测角一般需要4人:1人观测,1人记录,前后视照明(兼稳线)各1人。

上岗要求: 入矿体检 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井下电工) 签订师徒合同之类,由经验丰富的老工人进行传帮带 最好有机电方面的底子,要不断学习理论并逐步联系实际,直至合格。 井下维修电工操作规程 操作准备 检查维修所需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表等物品是否齐全完好。

.未按开停泵顺序操作。 3.擅自更改保护装置整定值,违章操作高压电气设备。 4.水泵空载运转或出现故障时未及时停机处理。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主排水泵工操作。 上岗条件 第2条 身体健康适合本岗位要求。 第3条 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井下维修电工操作规程 操作准备 检查维修所需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表等物品是否齐全完好。停送电时,必须按停电作业票规定执行并及时与矿调度联系。正常操作 作业前,必须检查维修电气设备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煤矿生产技术科管理制度

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技术规范政策,制定本办法。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做为一项基础工作,并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

七是建立交叉检查制度。组织煤矿业主、矿长或工程师对煤矿地面、井下进行全面的交叉检查,每个矿长或工程师要进行现场剖析查找有针对性的问题,共同会诊煤矿,做到了结合矿井实际,解决具体问题,相互交流,形成共识。通过交叉检查,相互学习先进管理经验,达到取长补短,共同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

认真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煤矿安全规程》,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培训部门搞好杨电系统各技术工种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生产素质。

由队组提出计划,机电科供零配件,包机组检修,检修后同包机组长验收,达到完好标准后投入生产,如因检修不及时,损坏设备,影响生产,必须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生产过程中拆除的电机设备要及时出坑检修,按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