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收入分配
这里所说矿产资源勘查中的收入分配,是指采用探采分离模式的、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企业的收入分配。它是以矿业权为最终产品。其收入分配如图1-5所示。 图1-5 勘查资本构成 在这里土地生产要素主要表现为找矿空间,也就是勘查区块。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石油、天然气、煤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为1%,中外合作开采的石油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为: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问题研究 矿产资源补偿费率按照不同矿种具体规定,从0.5%到4%不等,平均费率18%。
采矿权价款收入自2006年9月1日起,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价款收入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政府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这个收入如果是正值,就是勘查资本的收益;如果是负值,就是勘查资本的亏损。
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经济关系研究 在矿业生产中,矿产资源是以矿产资源资产的身份参与的,而矿产资源资产的配置是借助于矿业权(即使用权)。所以,当由市场形成矿业权价格时,首先要由市场形成矿产资源资产价格,然后减去实收的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两者代表资源价格),就是矿业权价款。
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经边缘化
但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现状表明,它并没有担当起这样的责任,甚至已经被边缘化了。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提出来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但是,《矿产资源法》实施8年来,虽然经地矿部和各级矿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在某些地方仍相当严重;而且,经调处、整顿已有好转的矿业秩序一旦放松管理马上出现反复。
探矿权成为有价值的经济活动以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借口《土地法》、《草原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和一些地方性法规,阻挠探矿活动,并且高额收取各种名目费用。打钻平机台,要先办征地手续,交青苗补偿、土地复垦等费用。既提高了探矿成本,又降低了工作效率。
年,通过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工作,发现矿点(矿化点)40余处,可供进一步勘查的靶区5处;利用中央和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地质勘查项目57个,项目资金19572万元。
地勘单位长期在地质找矿工作上占有的垄断地位失去,普遍有被边缘化的失落感受。地勘单位的对策是,一方面在打工项目上少投入,完成合同要求就行,薄利多干。另一方面,积极去国外寻求发展机会。显然,最终是对我国的地质找矿事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1、在已有法律条款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补偿的原则、依据和标准,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顺利开发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2、以《生态补偿条例》为核心,建立健全配套的法规体系。国家层面应分别制定《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保证金管理办法》等单行立法及实施细则,地方也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各地的实施办法,以使生态补偿实践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3、矿产资源的开发者和利用者应承担对矿区生态环境的补偿责任。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益补偿机制,向矿区提供一定资金用于矿区生态环境的治理和生态功能的修复,为资源所在地的生产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另外,建立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也可以帮助后代子孙实现继续发展,实现当地居民脱贫致富。
4、.加快建立“环境财政”。把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在中央和省级政府设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为扩大资金来源,还可发行生态补偿基金彩票。
5、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推动建立健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协调管理与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研究,研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
矿产资源收益及其分配研究
1、不管矿产资源赋存量有多少,从勘探证的申办到矿山闭坑,基本上均由各省办理,联邦不干预其具体过程,除非涉及省间关系的协调、公民意见较大的环境问题、复垦问题等。在利益分配上,各省(州)拥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
2、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收入分配 矿业生产主要有3个生产要素,即:广义的土地,主要是矿产资源;广义的资本,主要是资金;广义的劳动,包括技术、劳动和管理等。这3个要素通过投入产出的运作,使本是纯粹自然资源的矿产资源变成社会可以利用的矿产品,并取得相应的收入。这个收入在分配中3个要素分别拿回自己的份额,如图1-4所示。
3、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收益而征收的,是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而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补偿,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凡在本国领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都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4、矿产资源的纯收益分配,是指矿产资源从纯粹自然资源到矿产品销售收入,在支付给劳动报酬、资金利息之后所得的收益,在矿产资源所有者和资本出资者之间如何分配。因为其他相关的分配在矿产品产出以前已经解决了,即初次分配已经完成。这里讨论的收益分配,主要是如何处理两种收益的关系,即资源收益和资本收益的关系。
矿产资源补偿费改革建议
根据规定,中央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途为: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主要用于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矿种和战略储备需要的重大地质普查找矿工作;矿产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国有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作,实行专款专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征收部门及人员经费。
不进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很难推进矿产资源价格改革,进而影响市场发挥配置矿产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利于发展方式的转变。
这样现行资源税并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有利于资源开采的可持续进行。 资源税费关系混乱,征收不规范 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且关系混乱。
建议中央可以凭借其国家政权力量先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从生态建设中受益较大的地区开征环境税,通过经验积累,逐步建立起全国范围的生态环境税收制度,为生态环境补偿提供一个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