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9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等政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强化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对总体规划的细化和落实。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要求,将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作为保障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认真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部署要求,坚持规划统筹、政策配套,试点先行、整体推进,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构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长效机制。
出台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开展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推进矿产资源整合,促进了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加强对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等指标的监督检查。基础资料:信息公开了我国陆域中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实现了全覆盖。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1、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审批煤矿企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煤矿的发包、承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煤矿依法整体承包后,应当重新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重新办理的,不得从事生产。“禁止承包方将煤矿进行转包。禁止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3、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第三条 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关停矿井的管理,保护煤炭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有重点煤矿关闭或停产矿井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条 煤炭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部直管矿务局负责关停矿井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特殊和稀缺煤类采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确需压覆煤炭资源建设的,应当与煤矿企业充分协商,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建设,并由建设单位依法对压占资源及其他损失予以补偿。
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煤炭工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新建和技术改造矿井设计要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对资源条件好,有发展前途的矿井,在设计时可考虑井上、下工程预留适当设计位置。
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总体布局
煤矿建设:“十一五”结转建设规模6亿吨/年,“十二五”新开工建设规模4亿吨/年,建成投产规模5亿吨/年,结转“十三五”建设规模5亿吨/年。企业发展:形成10个亿吨级、10个5000万吨级大型煤炭企业,煤炭产量占全国的60%以上。技术进步:全国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75%以上。
改革开放深化:煤炭产运需衔接改革,市场机制发挥重要作用,企业投融资能力增强,境外投资步伐加快。职工生活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得到改善,职工收入增加,生活条件有所提高。然而,煤炭工业发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资源短缺、生产布局不平衡、生产力水平低、安全生产风险高、环境影响大以及行业管理不足等。
发展现代煤炭物流。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取消违规收费。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衔接,优化煤炭物流节点布局,整合和利用现有物流资源。在煤炭生产、消费集中地和主要中转地,建设具备储存、加工、配送等功能的煤炭物流园区。
“十二五”期间,建成寺河、潘河、成庄、潘庄、赵庄项目,加快建设大宁、郑庄、柿庄南等项目,新建马必、寿阳、和顺等项目。项目总投资378 亿元,到2015 年形成产能130 亿立方米,产量104 亿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