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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峰矿区城市管理局电话(峰峰矿区城管监察大队)

发布时间:2024-12-04

邯郸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内的各种所有制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其他县(市、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城市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和发展地产市场,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服务生产和生活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2、第九条 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不得取水。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除外。

3、居民生活用水:80元每立方米。根据查询《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得知,居民生活用水是80元每立方米,高楼层水费收费标准按照每一方水收取高楼层的电费一元钱,高楼层水水压低,必须经过第2次加压,才能够供给高楼层的用户使用。

4、特种行业用水130元/立方米。含水价13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50元/立方米,南水北调基金0.30元/立方米。(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依据: 《邯郸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邯郸市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邯价工〔2006〕101号)。

5、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集体兴办和群众自办的水利工程,由兴办单位和个人负责管理。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城区内的供水、排水和防洪工程的管理。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