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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矿区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4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1、江西省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受到严格的管理。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三章的规定,采矿权人在获得采矿许可证后,大型矿山需在2年内进行建设或生产,小型矿山则需在1年内。如未能按期进行,发证机关有权收回许可证。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3、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4、江西省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需遵循严格的审批和登记制度。对于某些特定矿产资源,如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矿产、钛、钒、铋、汞、宝石、玉石以及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产,其开采权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采矿许可证。

5、第八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矿产资源;(二)钛、钒、铋、汞、宝石、玉石;(三)矿区范围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6、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导编制,征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规划需根据国家分配给本省的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并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审批和开发矿产资源的权限范围。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的矿产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需予以协助。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1、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多项法律责任。对于未办理延续手续而继续勘查、开采的,将被视为无证行为,将面临相关处罚,包括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能处以1万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时甚至会强制拆除设备。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贵州省的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在第四十三条中详细阐明了矿产资源损失评估的重要环节。这一评估由经过资质认定的专门机构进行,确保了评估的公正与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