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矿山管理规章制度
小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第六条 小煤矿应当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厂资格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行政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第一条: 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和不请假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出现旷工现象(包括开会、业余时间学习、公司安排其他活动等)及擅自中途离岗。 进入本公司工作的员工, 按时上下班, 不得迟到或早退。
法律分析: 井下矿山要做到“五无、四化、一整齐”,即无壁粉、无积水、五石块、无粪便、无杂物道规格、电气线路、管道安装、运输轨道标准化料堆放整齐。
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关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法律。解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概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和开采需遵循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需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则需申请采矿许可证,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作为基本管理单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而制定的。该法律的实施细则作为对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和解释,为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和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这些规定是符合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的,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矿山开采有哪些安全保障规定?
1、第14条列出矿山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安全标准,如采掘设备、电气设备、爆破器材、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第15条要求矿山企业定期检查和维修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建立技术档案,确保操作人员的绝缘保护,并规定了操作和检修的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章规定了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措施。首先,矿山开采必须确保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遵循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确保安全。在第十四条中,明确指出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受到保护,禁止开采或破坏,以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二章规定了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矿产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性。第五条,矿山设计需考虑关键地质因素,包括较大断层、滑坡等的性质和规模,以及含水层、隔水层的详细特性,如岩性、层厚、水力联系、潜水位等。
4、第三条 国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矿山安全教育,鼓励矿山安全开采技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设备与仪器的研究和推广,促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进步。
5、第十七条涉及作业环境的监控,矿山企业需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定期检测,以确保达到安全标准。预防事故隐患是矿山安全的重要环节。
我国矿山企业必须遵守哪些法律制度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2、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3、矿山安全生产条例是矿山企业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矿山安全法》第22条规定:“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太原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为业务领导关系,下级部门要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属矿种各自的安全规程,其安全设施的设置、建设必须符合其行业规定、行业标准的要求。
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设机构包括办公室、安全生产监察队、太原市矿山设计院(太原市安全评价中心)、财务处、政策法规处、局机关生活后勤服务中心以及太原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4〕21号),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太原市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
太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是由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的。您可以前往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办公地点进行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办理前先与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以确保您准备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