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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年度检查制度(矿产资源开发年度检查制度内容)

发布时间:2024-11-09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章,监督法规执行,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审批大型矿山企业非正常储量报销,以及组织矿产资源调查研究和经验交流。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矿山的监督管理,向重点矿山派出督察员,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还有效。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取得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中,要履行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和主要方法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所以,《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矿产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每年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每半年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交督察工作报告;总结和报告矿产资源开采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油气督察员制度。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1、研究制定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价体系及评价方法,为制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规范及建立动态监测制度提供依据,为统筹谋划和构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加强主要矿集区复杂难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现状调查与潜力评价。

2、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3、铁、铜等进行详细部署。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和考核机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示范工程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文中详细列举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策略和目标,旨在优化矿产勘查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4、积极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活动。结合实际情况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强化节能意识。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宣传周活动。

5、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色低碳发展,是指在资源开发、生产和消费过程中,通过转变生产和生活方式,减少温室气体及其污染物排放,实现资源高效、节约、清洁利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护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工作秩序,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第五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5、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6、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文件制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这一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土资源厅以及相关机构遵照执行。工作制度的制定旨在确保矿产勘查和油气开采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

进行定期的现场督察,至少每年四次,每次结束后需提交由矿产督察员和矿山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对采矿权人的开采行为进行监督,如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督促其及时整改。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企业,督察员需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或立案调查的提议。

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印发《关于建立油气开采督察员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3号),标志着油气督察员制度正式建立起来。2003年印发《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99号),明确油气督察员工作的规范和程序。油气督察员由国土资源部聘任。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继续按 《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 ( 国土资发 [2003]99 号) 执行。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

办公室需履行通知职责,以书面形式传达给矿产督察员,包括对矿区采矿权人的监督任务,以及对市(地)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示。这确保了信息的准确传达和监督的全面覆盖。对于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办公室需及时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解决。